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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務發展員會

會務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
第一條    依據「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章程」第廿十三條之規定設立,並定名為「會務發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    本委員會的宗旨與目標為協助本協會有效地執行舉辦的活動,並促進本協會會員之間的互動,以提昇會員們對協會的向心力,增進從專業交流中的實際助益。
第三條   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:
(一)協助本協會舉辦活動或課程時場務及相關事宜的安排與執行。
(二)策劃及舉辦地域性各區的一季一論壇,及年度棕櫚獎頒獎活動。
(三)招募新會員加入協會。
(四)匯整各會員的聯絡通訊資料,建立會員之間的聯絡互動系統,落實相互的交流及專業需求時能提供及時的支援和協助。
第四條    本委員會之人員組織:
(一)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(二)本委員會設委員四至六人,其中一人為副主委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(三)各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,得連任。
第五條    本委員會每年應定期開會兩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,需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。非擔任委員之本協會理事得列席參與討論。
第六條    本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:
(一)會議必須有半數委員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會議採多數决。
(二)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(三)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,應於一週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協會及本委員會所有成員。
第七條   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